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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各级行政机构、院系、群团组织和校办企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岗位的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的责任人。保卫处综合科分管消防工作的人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学员、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 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 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责令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部位停工停业整改;

  (四) 进行消防宣传并指导义务消防人员开展活动;

  (五) 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保养与管理;

  (六) 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 提请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奖励、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八) 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第六条 校内各级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校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使本单位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 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 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职责;

  (四) 对师生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 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七) 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八)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处理火灾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制订本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 组织开展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或自救方案,并实施演练;

  (五) 实施消防安全责任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报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实行房屋承包、租赁时,房屋出租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社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承租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其承租、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使用单位之一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建筑物,由主要管理者负责管理。校园内每栋建筑物内应确定消防责任人。

  第十一条 教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对教工住宅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教工住宅区所在社区办或居委会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 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 组织居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灾隐患;

  (四) 定期向居民所在单位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五) 组织居民开展扑救初期火灾和协助维持火场秩序的消防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或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必必须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学校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审批,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参加招标采购。工程竣工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消防验收。

  第十五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安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安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必须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 全体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做到懂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相应的消防器材。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部)位,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 校部机关、通讯系统、电视传播系统;

  (二) 校区内的所有建筑物;

  (三) 重点实验室、计算机房、网络中心;

  (四) 图书馆、档案馆、书店、图书仓库、印刷厂;

  (五) 学生宿舍(公寓)、公共聚集场所、体育馆、礼堂;

  (六) 医院、附小、幼儿园;

  (七) 食堂、专家楼、招待所、车库;

  (八) 锅炉房、危险品库房,易燃易爆物品制作、储存和使用单位;

  (九) 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存在火灾危险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并确定专人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记录。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校园环境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物;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 在学生返回宿舍或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生产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制作、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 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 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三) 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三条 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 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 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煲、水煮器或100w以上大功率灯泡照明;

  (三) 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

  (四) 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起火单位必须保护观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二级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三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重点防火部位每周进行一次。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执行。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件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水压试验、灭火剂重量和有效期的检查、维修。灭火器材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注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对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应组织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测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 违章进入制作、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火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将隐患部位停工停业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师生员工、新工人、实验员、新入校学生,变换工种和外来实习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对所属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一般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一年不少于两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还要培训员工学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三) 重点防火部位的值守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

  本条中的2、3项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

  (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应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不断完善预案。一般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自救措施或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内容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全面、详实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六条 其他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和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记录等统一归档备查。

第七章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内容。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由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经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分。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学校保卫处监督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附:《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消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做好校园消防工作。

  2、负责落实二级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消防管理责任制,落实群防群治工作措施。

  3、负责组织每月一次消防定期检查和平时临时抽查,做好检查记载,督促隐患整改,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

  4、负责消防重点、要害部位的定级建档工作;做好防火预案。

  5、负责建设和管理义务消防队工作,开展知识培训、灭火演练、组织疏散、扑救火灾等活动。

  6、负责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火灾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分析原因,总结教训。

  7、负责校园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监管工作。

  8、负责对校园易燃、易爆、腐蚀、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学校大型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审批工作,并指导做好活动现场的消防工作预案。

  10、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12、值勤中遇火险、火灾

  ①问明火险、火灾事故的现场地点;及时向值班室和处领导报告。

  ②迅速组织队员携带必要的灭火器材赶赴火险、火灾现场的。

  ③根据火险、火灾现场情况,组织有效扑救、人员疏散。

  ④如遇重大火情,迅速拔打119电话,请求消防队支援。

  ⑤处理火险、火灾现场后,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校保卫处调查火情原因,形成书面报告。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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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者:周海燕  添加日期:2007-01-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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